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540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王瑞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東立 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所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