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4號

債權人 林佳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請求依據為何?係誤匯款之不當得利返回抑或違反契約之相關給付?

㈡如係就契約之約定為請求,提出兩造均已簽章之契約影本,並說明係就契約之何款約定為請求。

㈢匯款新臺幣150萬元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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