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勞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久大資訊網路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得駁
回聲請人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性質上並
非能自己實施訴訟法律行為,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
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並未表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揆
諸前揭條文,於法未合,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