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13號原告富宇凱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童慶輝 訴訟代理人 顏福禎 律師被告 施安祺 被告 陳宏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9年度易字第36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