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林火生代理人 趙培元 相對人 楊家聲 關係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輔導
組組長 程釋鋒 關係人 宋長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五點第十四行至第十五行關於「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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