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6號債權人 黃秀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游清彬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經本院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