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庭妤 (原名: 劉雅慧 、 劉雅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60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債權人未更正之,經本院民國109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