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四四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陸點貳陸公克、包裝重壹點柒伍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壹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號)。因扣案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五包(驗餘淨重六.二六公克、包裝重一.七五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一.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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