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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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昶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昶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昶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而編號4至5等罪,則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7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參(詳執行卷),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之罪更定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10月)。準此,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有恐嚇危害安全罪(1罪)、非法持有子彈罪(1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1罪)、侵占罪(1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1罪)、加重妨害秩序罪(1罪),罪質相異,且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至109年5月8日間,再兼衡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所犯各罪於前次定刑時減輕之幅度,並權衡受刑人為88年次,日後尚有賦歸社會之需、數罪併罰所生之邊際效應與痛苦程度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108年2月23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151號109年4月23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151號109年6月5日高雄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620號2非法持有子彈罪有期徒刑10月(不得易科)108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1日間本院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6號110年8月10日本院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6號110年9月16日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88號3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有期徒刑1年9月(不得易科)109年1月1日至109年3月19日間臺中地院110年度訴緝字第73號110年8月24日臺中地院110年度訴緝字第73號110年9月27日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33號4侵占罪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108年12月23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74號110年11月12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74號110年12月15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4號5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108年10月1日前某時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加重妨害秩序罪有期徒刑6月109年5月8日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10年12月16日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11年1月19日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6號⒈編號1至3曾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924號】。⒉編號4至5曾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4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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