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4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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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4884號
原 告 寶融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票面金額新臺幣400,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票面金額新臺幣470,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