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肆仟壹佰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三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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