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
定之訴費用額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87年9月25日以87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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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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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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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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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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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7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
│││項規定,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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