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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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蘇三和 、 陳崇德 、 林富家 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抵押權人「台中
縣神岡鄉農會」,自民國91年7月27日起由「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其信用部及其營業所必需之財產,並已
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 吳林阿粉 之債權,
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9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4,400,000
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吳林阿粉。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85年3月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
而債務人吳林阿粉於民國86年9月20日邀同陳崇德、林富家
、蘇三和為連帶保證人向案外人台中縣神岡鄉農會借款12,
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
民國88年9月20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且案
外人台中縣神岡鄉農會於民國91年9月12日將上開抵押權及
債權移轉與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
案。詎債務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
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乙○○非本件不動○○○鄉○○段第2
地號部份之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不得對之
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