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寧妤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寧妤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翁寧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合計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業經原判決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8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8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8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翁寧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9、20│105年11月20日│106年1月10日│││日間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67號│偵字第467號│偵字第4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8│106年度訴字第108│106年度訴字第181││││3號│3號│1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106年6月7日│106年10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8│106年度訴字第108│106年度訴字第181││判決││3號│3號│1號││├────┼────────┼────────┼────────┤││判決│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743號│字第10743號│字第18677號││├────────┴────────┴────────┤││編號1、2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1││判決││1號││├────┼────────┤││判決│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6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