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孫心玉
吳政融 吳冠融 吳清風 吳陳富子 吳得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孫心玉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偉雄 律師被告 華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62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