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96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5日所宣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倒數第十一行及第二頁第十八行之「15,000元
」應更正為「12,000元」;又第一頁倒數第十行及第二頁第十九
行之「5%」應更正為「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確有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
均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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