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交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過失致罹律法,
且為在學學生,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以為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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