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輝琪
被 告 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銀行彰化分行,票號AL000000
0,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面額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元之支票一紙,
詎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則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抗辯稱系爭支票係訴外人 賴慧霞 未經被告核
准,私自挪用並簽發予原告之票據,且被告並未收受原告之匯款,該筆款項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