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㈠字第215號上訴人甲○○(原名 徐光泰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被上訴人戊○○(即 黃萬春 之承受訴訟人)
丁○○(即黃萬春之承受訴訟人)丙○○(即黃萬春之承受訴訟人)乙○○(即黃萬春之承受訴訟人)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5年5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