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 廖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惠蘭德益 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惟查,上訴人之上訴狀並未依上開法條規定表明其上訴之聲明為何?其上訴並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表明其上訴之聲明為何,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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