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淩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治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