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景紘 原名 鄭堯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鄭景紘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查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其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雖坦承犯行,然同案被告即 簡瑞寬張哲銘張哲瑜 彼此間之供述仍多分歧,相互抵觸,此部分尚待對證人進行詰問以為審理,始得釐清事實,從而,本院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存在,又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將來之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聲請意旨另稱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積極配合調查等事,此乃涉及實體判決之量刑審酌,並非停止羈押之要件,至被告家人及家境等情況,亦與羈押之要件無涉,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綜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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