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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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六號聲請人 黃林全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麗珠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認聲請人係無資力者,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陳玉完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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