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95號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薇竹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項益紅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 律師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新臺幣參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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