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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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預付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79號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92,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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