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95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項益紅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薇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