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育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育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育展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育展先後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3日確定;附表編號6至8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23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