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71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
2月2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在上訴人所在之茄拔派出所,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該裁定應於同年3月6日發生送達效
力。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