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立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5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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