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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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25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被   告  黃佩婷
訴訟代理人  趙亨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代位權請求被告負損
害賠償責任,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七
樓之2,侵權行為地則為國道1號42公里300公尺處北向外
側車道(屬桃園市龜山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及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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