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怡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