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25號
原告林䕃
被告 鄭舜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許欣如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湘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25號
原告林䕃
被告 鄭舜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許欣如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