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敬堯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敬堯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敬堯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訊問後,認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及理由,認其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若將來判決確定,依通常人畏懼重罪執行之心理,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為免刑之執行,恐有逃亡之虞,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0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0年11月14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部分自白之事實,及佐以全卷事證,仍認被告前項應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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