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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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雅婷 指定辯護人 楊沛錦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雅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蔡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在案,於109年1月2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難以甘服而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是本院判決於109年1月31日已生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自109年1月31日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於109年2月24日屆滿,屆滿後20日即迄於109年3月15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9年
3月16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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