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61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
甲女之母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複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被告 王基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