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09號聲請人紀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建豪 、 張沛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債務人盧建豪、張沛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