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胡秀敏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俊任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ㄧ)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相對人陳俊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北大庄││932│空│2502.19│全部│陳俊任││││││││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6│大岩巷2之5號│北大庄段932地│農舍、加強磚造│ㄧ層:145.15、二│陽台:13.82│全部│陳俊任││││││號│、2層│層:135.55、屋頂│││││││││││突出物:16.1、合│││││││││││計: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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