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4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845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845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30日下午5時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玖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0年8
月14日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其法人人
格仍屬同一,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函附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被告乙○○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86年12月27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
元,約定於91年12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1.88%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除繳納本金130,693元及至89年1月27
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授信約定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轉催呆查詢等件為證,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國瑋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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