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金隆盛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金峰 訴訟代理人 蔡佳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隆盛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100年8月25日│238,781元│MSA0000000│││楊金峰│生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