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 代理人 羅秀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261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誠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敦化分│100年8月4日│23,310元│FE0000000│││ 劉信雄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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