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審交聲字第71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樓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再按,依前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8條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簡稱異議人)係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下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即如附表所示之4件裁決書不服而均聲明異議。惟查,異議人之住所地址自85年1月29日起即設在「南投縣○里鎮○○○街○○號」,至98年6月1日始遷出改設在「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6樓」乙節,有本院經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之異議人全戶戶籍資料及遷徒紀錄資料各1份附卷可憑。又異議人雖於本件聲明異議繫屬本院時,已非住於本院管轄地區,然聲明異議之各該違規行為地均在南投縣境(詳如附表),故本院對各該聲明異議案件均有管轄權,自得審究,合先敘明。而原處分機關將如附表所示之4件裁決書送達異議人當時之住所「南投縣○里鎮○○○街○○號」,並無違誤。則如附表編號1所示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於95年5月12日以掛號郵寄異議人當時之上開住所,經異議人之父 陳瑞芽 蓋章代收;如附表編號2所示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於95年6月26日以掛號郵寄異議人當時之上開住所,經異議人之父陳瑞芽蓋章代收;如附表編號3所示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於95年6月4日以掛號郵寄異議人當時之上開住所,經異議人之父陳瑞芽蓋章代收;如附表編號4所示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於95年6月9日以掛號郵寄異議人當時之上開住所,經異議人之父陳瑞芽蓋章代收等情,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影本共4紙在卷可參,又異議人之父陳瑞芽當時與異議人同住上址一節,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是依前揭送達之相關規定,上開處分確已合法送達。而本件送達地為南投縣埔里鎮,與原處分機關、本院並非位在同一鄉鎮市○○○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2條規定,其在途期間為3日,是異議人倘對上開4處分不服,自應於各該收受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之翌日起算20日,另加計3日之在途期間之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然異議人係迄至98年12月18日始行具狀聲明異議,此有本件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總收文章戳1枚可憑,其異議顯已逾前開所述20日之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綜上所述,本4件聲明異議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違規地點│舉發單位│裁決日期│裁決書案號│├──┼────┼──────┼────┼────┼────┼─────┤│1│94年3月│駕駛人行車速│台14線26│南投縣政│95年5月9│投監四字第│││13日7時│度,超過規定│公里處(│府警察局│日│裁65-J4A02│││42分許│之最高時速20│南投縣境│交通警察││4381號││││公里以上│)│隊│││├──┼────┼──────┼────┼────┼────┼─────┤│2│94年4月1│駕駛人行車速│台14線51│同上│95年6月│投監四字第│││日16時35│度,超過規定│公里處(││20日│裁65-J4A03│││分許│之最高時速未│南投縣境│││0934號││││滿20公里│)││││├──┼────┼──────┼────┼────┼────┼─────┤│3│94年5月9│同上│台14線50│同上│95年5月│投監四字第│││日23時57││.2公里處││29日│裁65-J4A03│││分許││(南投縣│││9760號│││││境)││││├──┼────┼──────┼────┼────┼────┼─────┤│4│94年5月3│同上│台14線56│同上│95年6月5│投監四字第│││1日1時33││公里處(││日│裁65-J4A04│││分許││南投縣境│││4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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