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廖佩玲 代理人 廖瑋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股票│1│1000│├──┼─────────────┼───────┼──┼──┼──┤│002│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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