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47號
原   告 聯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7,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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