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77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士簡字第17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上開關於上訴之規定。
二、查本件刑事簡易判決於民國97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甲○○
之住所地台北市○○區○○路1段629巷103弄3號3樓,經其
同居人(即母親 廖麗雪 )受領,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是上訴人如對上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自97年
12月11日起算10日,應於97年12月21日屆滿,屆滿日適為例
假日,上訴人至遲應於97年12月22日晚間12時前提起本件上
訴,始屬合法。然其竟遲至97年12月24日始向台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上訴(並旋即轉交本院),此有上訴
狀所蓋檢察官收文章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
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