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莊永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