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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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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