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炳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炳文犯如附表所示之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炳文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16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6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6月26日)以前所犯等情,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1至2、10、13、16)及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3至9、11、12、14、15)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狀1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8月+1年6月+7月+5月+8月+8月+10月=6年
4月)。再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所犯各罪之性質(分別為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及其犯行集中於106年9月至107年2月間,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受刑人為71年次,日後尚有賦歸社會之必要等情綜合判斷,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民國)├─────┬─────┼─────┬─────┤備註││號││││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竊盜│有期徒刑壹年│106年9月│臺灣高雄地│107年5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編號1至││││。│2日│方法院107│29日│方法院107│26日│2部分,││││││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曾定應執││││││第390號││第390號││行有期徒│├─┼──┼──────┼─────┼─────┼─────┼─────┼─────┤刑1年8││2│竊盜│有期徒刑拾月│106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5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月。││││。│30日│方法院107│29日│方法院107│26日│編號3至││││││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9部分,││││││第390號││第390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3│竊盜│有期徒刑伍月│106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7年5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刑1年6││││,如易科罰金│27日│方法院107│29日│方法院107│26日│月。││││,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390號││第390號││││││。│││││││├─┼──┼──────┼─────┼─────┼─────┼─────┼─────┤││4│竊盜│有期徒刑伍月│106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5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如易科罰金│3日│方法院107│29日│方法院107│26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390號││第390號││││││。│││││││├─┼──┼──────┼─────┼─────┼─────┼─────┼─────┤││5│竊盜│有期徒刑伍月│106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5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如易科罰金│8日│方法院107│29日│方法院107│26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390號││第390號││││││。│││││││├─┼──┼──────┼─────┼─────┼─────┼─────┼─────┤││6│竊盜│有期徒刑伍月│106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5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如易科罰金│25日│方法院107│29日│方法院107│26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390號││第390號││││││。│││││││├─┼──┼──────┼─────┼─────┼─────┼─────┼─────┤││7│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06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5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如易科罰金│28日│方法院107│29日│方法院107│26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390號││第390號││││││。│││││││├─┼──┼──────┼─────┼─────┼─────┼─────┼─────┤││8│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06年1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5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如易科罰金│3日│方法院107│29日│方法院107│26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390號││第390號││││││。│││││││├─┼──┼──────┼─────┼─────┼─────┼─────┼─────┤││9│竊盜│有期徒刑陸月│106年1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5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如易科罰金│15日│方法院107│29日│方法院107│26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390號││第390號││││││。│││││││├─┼──┼──────┼─────┼─────┼─────┼─────┼─────┼────┤│10│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編號11至││││。│5日│方法院107│15日│方法院107│31日│12部分,││││││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曾定應執││││││第850號││第850號││行有期徒│├─┼──┼──────┼─────┼─────┼─────┼─────┼─────┤刑5月。││11│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07年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如易科罰金│10日│方法院107│15日│方法院107│31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850號││第850號││││││。│││││││├─┼──┼──────┼─────┼─────┼─────┼─────┼─────┤││12│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07年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6月│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如易科罰金│13日│方法院107│15日│方法院107│31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850號││第850號││││││。│││││││├─┼──┼──────┼─────┼─────┼─────┼─────┼─────┼────┤│13│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06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2月│編號14至││││。│15日│方法院107│30日│方法院107│26日│15部分,││││││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曾定應執││││││第1626號││第1626號││行有期徒│├─┼──┼──────┼─────┼─────┼─────┼─────┼─────┤刑8月。││14│竊盜│有期徒刑陸月│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2月│││││,如易科罰金│20日│方法院107│30日│方法院107│26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1626號││第1626號││││││。│││││││├─┼──┼──────┼─────┼─────┼─────┼─────┼─────┤││15│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1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2月│││││,如易科罰金│28日│方法院107│30日│方法院107│26日│││││,以新臺幣壹││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仟元折算壹日││第1626號││第1626號││││││。│││││││├─┼──┼──────┼─────┼─────┼─────┼─────┼─────┼────┤│16│施用│有期徒刑拾月│107年1月│臺灣橋頭地│107年7月│臺灣橋頭地│107年8月││││毒品│。│31日│方法院107│16日│方法院107│11日│││││││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第456號││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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