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9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慧貞┌─────────────────────────────────────┐│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永豐商業銀│96年12月31日│300,000元│0000000│││││行鶯歌分行│││││├───┼─────┼─────┼──────┼─────┼─────┼──┤│002│甲○○│永豐商業銀│96年11月30日│62,900元│0000000│││││行鶯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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