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聲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重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106年度聲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