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士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士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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